重庆时时开奖结果记录 www.skt71.com 摘要:本文从两者之间的概念、逻辑以及基本关系作为着眼点,探究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价值契合,以期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为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检察权 规范司法 司法公信 法治建设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重要举措,深化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能力,是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司法公信力作为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应。因此,也只有充分认识规范司法行为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司法规范化建设融入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新时期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切实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才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界域:司法规范化与司法公信力
(一)“塔西佗陷阱”理论
该理论是由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提出的,是指“当公权力失去公信力时,无论发表什么言论、无论做什么事,社会公众都会给予负面评价。”如果一个政府走到了这一步,那么就会严重动摇到当局的执政基础和地位,甚至导致政权的更迭。司法规范化与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联系,如果长时间或多次的司法不规范,将会导致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同时,如果持续的不信任也会导致即使是规范的司法行为或司法者,也会导致在民众心理打折扣,影响办案的“三个效果”。因此,两者之间具有重要的内在联系。
(二)司法规范化的内涵
《书序》:“所以恢弘至道,示人主以规范也。”司法规范化就是通过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标准,来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纠等问题,规范和约束检察权力的行使,从而提升检察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做到规范执法,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到执法公信力。因此,要避免陷入“塔西佗陷阱”,必须高度重视司法的规范化。
(二)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图一)
三、缺失:基于规范司法与公信力的现状分析
(一)检察官公信
1.主体素养的固化。一般认为,检察官的素质包括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两个方面。一些检察官来源渠道多样化、非专业化,致使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较为深厚的检察官屈指可数,造成了现有检察官在知识结构、法学理论和司法经验上的良莠不齐;少数人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对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态度生硬、敷衍塞责以及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案情或帮助打探案情,甚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谋取个人利益等等,直接影响检察官个人形象,也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2.规范路径的闭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办案程序不规范和纪律执行不严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适用不到位,对一些限制性规定变通执行;不依法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限制律师权利;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严重影响了案件办理的规范化。不规范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不仅仅只是办案程序方面的错误,侵害的却是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实体利益,伤害的更是当事人及周围群众对司法信赖的心理。
(二)检察权公信
检察机关担负着更加重大和凸显的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责任,呈现出附加的负面折射效应。虽然,对于检察权的属性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检察权属于司法权的一种,发挥着诉讼职能,比如起诉、抗诉等;有的认为,检察权还属于监督权的一种,发挥着监督职能,比如批捕权。但是,当一个冤假错案——这种最致命性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情况发生时,检察机关会面对更大的舆论压力,因为它肩负着诉讼和监督双重重要使命。因此,诉讼权和监督权只要其中一个权力失灵而造成恶劣影响后,民众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重新取得对司法机关的尊重与信任。
(三)检察机关公信
1.人大的监督。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要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笔者对比了2012年至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最高检所作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可以从侧面反映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整体的公信情况。近6年来,最高检工作报告通过率每年都比国务院工作报告通过率低约十几个百分点;除2017年与最高法持平外,近3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通过率均低于最高法,“两高”的通过率均低于国务院工作报告,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如图二)
2012年至2017年最高检与最高法、国务院工作报告表决通过率

2.舆论的监督。在互联网络新媒体时代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公权力机构,必然会时常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网络虚拟环境下,媒体平台上参与信息流运送的个体会更倾向于表达相对较为激进的言论和观点,而这些观点尤其是负面的评价,可能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消弱。如果官方不能做出有效舆情判断和采取适合的措施,而采取沉默、删帖、水军、捂住之后表态、行动的路数,那么关注的信息便会在集体无意识作用下,增强对其他公众造成心理暗示和渲染,从而产生不可逆转的当事人或情节“妖魔化”舆情。
四、路径:司法规范化的三个维度
(一)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回归
1.职业良知的警醒。从思想深处解决权力来源问题,养成法治思维,设身处地地考虑公众的境遇,感同身受地体谅当事人的苦衷。职业良知在司法伦理中具有统领性,坚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坚守法治的核心理念,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自觉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公正司法、文明司法,体现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基础能力的优化。要着重提高查明事实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释法说理的能力。笔者认为,以提高检察监督能力为重点,加强检察队伍业务能力建设、各类检察人才库建设;开展各级检察机关业务竞赛活动;有针对性地举办检察监督案件技能实训班等。
3.评判立场的回归。证据是司法之源,有罪推定遵循的是为犯罪行为找证据,而不是以证据来找犯罪嫌疑人的反向推理模式,它颠倒了理性的思维模式,检察官应当尽到理性的客观义务,而要摈弃强烈追诉意识和有罪推定观念。笔者认为,张恒山教授提出的“三人社会”

(二)检察监督权的锐利运行
检察监督也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检察监督是指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活动的专门监督,监督方式为纠正违法、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等,而广义的监督则包含检察权各方面的职能,可以说无论是自侦、批捕、公诉,还是刑罚执行,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监督的意义。因此,可以说,监督是检察权的核心意义,检察监督权也是检察权的核心权力。
笔者认为,检察监督权应当以检察权为依托,并表现为批捕、公诉、诉讼监督等职能,这些职能都会涉及一些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会或多或少受到来自外界的干扰,尤其是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时使检察权无法充分运行,使检察监督权无法充分发挥。只有检察权独立行使,才能给检察监督权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同时,作为司法权的检察权本身具有司法独立的需求,否则就难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要进一步强化关于人财物改革,初步实现省以下检察机关垂直管理,尽可能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运行。
(三)检察机关的内部规整
1.基础规整。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要实现检力下沉、重心下移、眼睛下看,走出检察机关、走向地头田间、走进群众心里,以司法规范化促进群众满意度提升。亲身体会基层群众的真情实感,了解群众需亟待解决的问题,以群众角度审视检察工作的进展和不足。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听取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看法,掌握哪些地方做得好,群众肯定了;哪些地方不足,群众还有新的期待,需要基层检察人员认真收集、掌握。检察人员也只有规范地行使了检察权,公正文明的办案,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真正为民着想,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才会不断提升。通过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为群众提供免费、优质、高效的法律政策服务,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将群众好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总结成功经验向更大范围推广。
2.制度规整。构建一套完整的规范司法行为制度体系,坚持“以制度规范人、人按制度办事、各项标准科学、各个布局合理、各种素齐全、各项保障到位”的工作理念,细化工作标准,规范办案流程,将监督涵盖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突出抓好对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强化对重点执法岗位、执法环节、执法人员的监督。对执法和队伍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高度警觉,坚持从严治检,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深化检务公开,进一步落实权利义务告知、检察文书说理、规范司法行为通报、检察开放日等制度,保证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对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检察等执法办案以及综合工作等环节,坚持用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和完善办案督导督查机制和案件质量检查评估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利益驱动和执法随意性,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3.业务规整。司法规范化应当深入到侦监、公诉、监所、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也要深入到其他综合部门。严格按照高检院“全员、全面、全程、规范”使用同一业务应用系统要求,增强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和效果意识,提高检察机关的规范化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控告申诉窗口作用,对群众的举报线索及时收集、反馈、解决,真正成为群众合法权益的守护者。重点研究分析涉检信访事件,通过释疑、沟通、协调,着力消除涉检信访因素,及时、合法、有效处理有关问题,争取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最大理解和支持。改造升级检察门户网站,积极开通微博、微信平台,打造开放式检务公开平台,增强信息发布、案件信息查询、在线交流、咨询服务、法律解读等功能,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加强对业务等方面的有效监督,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评议检察工作;重视上级院对本级院的领导和监督,从检察一体的角度把握检察权的行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以公开促公正,使司法体制在阳光下运行。
结语
弘扬法治精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严格司法规范化,提升司法公信力,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监督职能,认真研究和解决司法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保驾护航。通过规范执法,积极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旧矛盾、避免新问题。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力量之一,必须加强全方位规范化建设运用法治思维稳扎稳打,认真防范执法办案中司法不规范行为。把自身规范化建设作为推进依法治国贯彻落实、社会管理创新和促进廉洁公正执法的有效手段,充分、全面履行法律职能,为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推动法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